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住河南省焦作市济源市**镇**村,现暂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马尾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凌晨4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赣******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马尾区**路**苑门口路段卸完沥青后起步右转弯行驶时,遇被害人林某某骑行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停在赣******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路口,薛某某驾驶车辆起步行驶时未认真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在马尾往福州方向机动车道右侧路沿路面赣******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刮碰到林某某骑行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左侧导致电动车及林某某均向右侧摔跌,随后,赣******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后部车轮轮胎碾压到处于倒地姿态下林某某左小腿及左脚等及电动车前车轮,林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马尾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已与被害人林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额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员档案、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马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3501051202000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门诊病历、火化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
2.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病(尸检)鉴字第10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11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1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痕迹)鉴字第31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马公尿检字【2020】第0010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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