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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号,住河南省西峡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7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12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薛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照212吉普车在西峡县丹水镇卓沟村立石沟矿山道路上行驶,行至西峡县丹水镇卓沟村立石沟便道,与同向行驶高某某驾驶的豫******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高某某死亡、薛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高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薛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峡县公安局认定高某某死亡原因不清,事故责任认定与现场勘查技术资料不符,故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年十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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