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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汉族,1971年****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民身份号码1303221971********,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8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冀C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定武高速公路行驶至石喇叭立交E匝道652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驾驶车辆发生侧翻与道路西侧防护栏板发生碰撞,造成车内乘车人龙某某当场死亡,薛某某受伤,路产设施、车辆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薛某某让他人报警。经认定,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3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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