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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现住贵州省贵安新区**路**村**社区**团**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7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贵A****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贵安新区某某某某中学沿某某大道往某某康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某某大道与某某大道交叉路口处时,因薛浩未及时让行,与在人行道行走的被害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贵A****X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凌晨8时15分,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薛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送伤者就医,赔偿被害人家属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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