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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小区,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陕E****S号**汽车牌小型轿车,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90KM+248M(**路口)时,因未确认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在本次事故中薛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且有自首情节,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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