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幢**单元**室。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11时许,薛某某驾驶苏*****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荆汤路与桐汭大道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沿桐汭大道自东往西直行由张某某驾驶的“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上述两车受损,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9日,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0年1月27日张某某因医治无效在广德市人民医院宣告死亡。
经鉴定,本次交通事故在张某某死亡原因中的损伤参与度为7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犯罪情节轻微,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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