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37028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街道**村**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莱西市威海路由东向西行驶向右转弯进站过程中至肇事处,遇被害人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其右侧路外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处,薛某某发现后处理措施不当发生相撞,致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薛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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