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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单元。

本案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原通江县**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已判刑)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通江县烟溪乡四合村一、二、四、六社的集体林权进行再次流转。在此过程中,因无法取得**公司印章,由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私刻**公司印章,后由王某某在通江县诺江中路农业银行附近私刻了**公司印章一枚,用于**公司名下集体林权的再次转让。

2020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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