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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伪造印章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724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小区车库,薛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灌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同唐某某、卫某某伪造灌南县**公司单位公章,制作假的离职证明,帮助陈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提取公积金41184.63元,收取佣金7000元;

2.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同唐某某、卫某某伪造灌南县**书店单位公章,制作假的离职证明,帮助成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提取公积金126549.56元,收取佣金20000元;

3.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同唐某某、卫某某伪造灌南县**书店单位公章,制作假的离职证明,帮助丁某某于2017年9月5日提取公积金64200.37元,收取佣金6000元;

4.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同唐某某、卫某某伪造灌南县**服务中心单位公章,制作假的离职证明,帮助李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提取公积金81668.16元,收取佣金1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灌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证据证明唐某某找薛某某制作过印章,但是是否就是本案认定的三枚印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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