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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76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作为乐清市虹桥镇文星家电公司的空调销售,在日常工作中非法获取乐清市虹桥镇天元小区业主信息497条、虹桥花园业主信息143条用于文星家电公司的营销活动。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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