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9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通过任某某了解并获取了违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业务及渠道,成为任某某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下线代理。后薛某某使用自己的微信号从事公民个人信息的倒卖活动,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广告招揽买家,接到买家的查询订单并收取费用后,向任某某发送求购信息并支付费用,任某某再向其上线“坏蛋”发送求购信息及费用。任某某得到上线反馈的查询结果后,再将查询结果反馈给薛某某,继而反馈给买家。薛某某通过收取差价费用获利,涉及的个人信息有手机定位、车轨信息、开房信息、机主信息、快递信息等信息类型。至2019年2月,薛某某共倒卖公民个人信息21次5772元。
薛某某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薛某某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金额不大,且系初犯,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薛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 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