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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街**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用薛某甲1370050****手机号注册微信号并使用,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使用微信号登陆京东APP后发现该号码已被注册使用,并发现绑定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且明知该信用卡不是本人的,仍在京东APP上买价值人民币5493元的苹果11手机一部,后手机自己使用。造成被害人路某某信用卡损失5493元。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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