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定州市**街,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本案由我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8月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家园项目,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某找到时任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杜某某寻求帮助。2011年10月,杜某某利用担任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家园小区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帮助。2012年8月,杜某某利用担任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家园小区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帮助。
2016年1月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广场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间,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某找到时任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杜某某寻求帮助。2016年3月,杜某某利用担任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广场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帮助。
2012年1月,薛某某在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杜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4年1月,薛某某在定州市世纪花园小区门口送给杜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16年1月,薛某某在定州市澳门豆捞饭店门口送给杜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2、2011年-2014年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家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间,2016年1月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广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间。于2013年1、2月份,薛某某在赵某某家中给其送1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份,薛某某在赵某某家中给其送2万元人民币;2015年1、2月份,薛某某在赵某某住宅小区门口给其送2万元人民币;2016年春节前1、2月份,薛某某在赵某某住宅小区门口给其送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供述;同案犯杜某某、赵某某供述;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建设用地规划技术审查表、建设工程规划技术审查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公司营业执照、任职证明、户籍信息、到案说明、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家园项目中,未批先建,同时向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规划许可,定州市城乡规划局受理后未及时予以批准,后被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该公司的未批先建行为得到适当处罚后,因再次申请未被及时批准,遂向时任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杜某某先后两次行贿35万元,2016年该公司为**广场项目顺利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次向杜某某行贿5万元。分四次给予定州城乡规划局副局长赵某某7万元,亦是在办理以上许可证期间给予的。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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