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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蒙阴县农业银行家属院(户籍所在地蒙阴县**路**号**排311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汉唐牌”电动四轮车沿蒙阴县新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蒙山通讯,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无牌“汉唐牌”电动四轮车到城郊派出所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2mg/100ml。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薛某某所驾电动四轮车没有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不属于机动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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