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平潭县**乡**村**号,住福建省平潭县**城**期**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闽*****的轿车,行驶至平潭县**镇**路**城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被带至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完成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排的累计30小时交通类社会服务,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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