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住本市头屯河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12 日23 时45 分,犯罪嫌疑人薛某某酒后驾驶新A3****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头屯河区裕宾西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薛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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