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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镇**村,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于2020年9月3日22时23分许,酒后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镇**路与**街交叉路口北侧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所送检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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