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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经商,户籍地兰陵县**村**号,现住**村。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9日2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甲酒后驾驶鲁******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薛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血样提取过程中使用促凝管,程序违法,致使鉴定结果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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