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幢**房,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6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西人民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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