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0********,回族,大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镇**交叉口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1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让其朋友谢某某驾驶豫H7****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回家,谢某某驾驶该机动车行驶至修武县**薛某某家门口处时,因谢某某不能将车挪入该道路停车位,遂将车停下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交换位置,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坐在驾驶位准备将车挪入停车位时,被在此巡逻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7月2日,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8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挪动车位、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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