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315****。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3时19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红古路龙海十字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发现查获,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9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提取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06.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薛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