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曾用名薛某甲,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初中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现住华亭市上关镇**号,系华亭市**煤矿职工。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策底镇驶往华亭市区途中,行驶至平华公路44公里处时发生单方事故,致本人受伤,当场被华亭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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