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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检调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5********,汉族,大专文化,南通**公司员工,住南通市崇川区**公寓**幢**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苏F9****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南通市濠东路静海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褚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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