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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1********,汉族,本科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住成都市武侯区**路**栋**单元**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0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羊区中医立交桥由东向西下桥处路段时,被该处执勤的民警挡下检查, 经对其抽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22.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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