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溪县文星路绿然国际学校外,被蓬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三次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5mg/100mL、161mg/100mL、161mg/100mL,随后交警将薛某某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品并送检。经鉴定,薛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犯罪情节轻微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