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4********,汉族,大学文化,教师,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4时53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L****的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砀山县中原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经电话传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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