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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舟曲县,现住舟曲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22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812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浏生,宕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05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富奇丰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甘AHW886)行至国道212线394KM+100米处,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薛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薛正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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