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舟曲县,现住舟曲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浏生,宕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05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富奇丰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甘AHW886)行至国道212线394KM+100米处,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薛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薛正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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