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乡**村**院**号,现住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冀G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宣化区钟楼大街京西江南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后经抽血并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薛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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