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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班301乡道荆山大院饭店喝完酒后,驾驶陕A****8小型轿车从荆山大院饭店出发前往富平县绿地新里程工程部,当驾驶行驶至坡头搅团屋门前公路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渭南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是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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