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6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均在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甲,务工。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4时32分,薛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黄岛区**镇**路**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验,在送检的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3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一年三月十八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