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6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均在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甲,务工。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4时32分,薛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黄岛区**镇**路**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验,在送检的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3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一年三月十八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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