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富冠物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富奥工业园路段时,与罗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案发后,交警及时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处置,薛某某留在案发现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并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将其带至本区成都航天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检验,案发当日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薛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主动赔付获得被害人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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