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个体,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望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薛某某酒后驾驶贵ET****号小型轿车由望谟县城往***收费站方向行驶,22时08分,行驶至望谟县***收费站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后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对薛某某提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46.29mg/100mL。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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