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中心**单元**室(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里**号**室)。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与他人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S****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工艺路老旧货市场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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