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6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翠屏大街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司法医学检验鉴定,送检的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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