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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21970********,汉族,大学文化,海南**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单元**,住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和朋友姚某某等三人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一西路“曼哈顿清吧”一起喝啤酒;23时30分许,薛某某乘坐出租车前往龙华区海秀东路“金话筒KTV”和朋友喝酒。次日0时40分许,薛某某乘坐出租车到龙华区金垦路金牛岭花园停车场取车,其在饮酒的情况下独自驾驶车牌号琼A5****小轿车从停车场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与世纪大桥南往北上桥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21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将薛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薛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1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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