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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在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西北路的“新鸿顺私房菜”餐馆吃饭时饮酒。当日20时许,薛某某驾驶一辆鄂E*****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五峰镇西北路往石良司村方向行驶,当行至五峰镇沿河西路水闸桥西交叉口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薛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74mg/100ml。薛某某系初次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有接处警工作记录、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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