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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市**镇芦*村*组*号。群众,个体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0日,薛某某酒后驾驶苏FF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由南往北方向,当天21时46分许途经*海滨大道海滨公园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对薛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13mg/100ml。提取薛某某的血液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送检薛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11.15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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