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香颂**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40分许,薛某某醉酒后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凰路丁字路口以北约200米处时,被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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