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张掖市**局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巷**号楼**单元**室,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22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G*****号蓝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甘州区西街大十字以西50米处时,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遂即将其带至甘州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6.98mg/100ml。
本院认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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