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经商,住福安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甬莞高速公路从宁德市区开往福安市甘棠镇,行驶至甬莞高速甘棠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0mg/100ml。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5mg/100ml。
同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照片、示意图、辨认笔录;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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