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长江道与贺兰山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抗凝血性液体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5.7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