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宿舍**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7****号小型轿车从勾山前往临城。22时58分,途经舟山市千岛路与329国道路口往南5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