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72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东莞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东路****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台湾地区台南市永康区********室)。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2****的小型轿车沿本市姑苏区狮山路、西环路行驶至三元二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其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