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71********,汉族,高中文化,苏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接云、沈薇薇,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上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S****的小型轿车从本市高新区马浜商业街本意浴场斜对面停车场出发,行驶至马浜商业街收费处时,与收费员发生口角,后被查获。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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