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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4610,陕西省蒲城县**镇**村二组居民,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2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本县陈庄镇由东向西行驶至陈庄北街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高新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9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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