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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街**巷**号,住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京N0****灰色本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蔚县蔚州镇西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4月13日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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