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15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7********,汉族,高中毕业,党员,西峡县**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号,现住西峡县**家属院。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薛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西峡县城区伏牛路与莲花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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