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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3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贵阳市云岩区**村**房**栋**单元**号2020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9日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北京东路狮子山隧道出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受损和薛某某受伤。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薛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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