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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8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号小型轿车沿陇县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关十字处时,被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4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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