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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2024-12-27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堡检刑不诉〔2023〕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62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21223*****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住*******单元*2023年2月15日被吴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02月09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醉酒驾驶陕K*****“**牌”小型普通轿车,沿吴堡城区由西向东行驶至吴堡城区公路段附近处停车开车门时,与停放在旁边的陕K****“**牌”小型轿车发生刮碰,致双方车辆均程度不等受损之交通事故。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薛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38.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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